【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111.11.24更新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為 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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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情形如下: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詳參附件教育部110.5.4公文)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詳參附件教育部109.9.21公文、109.9.24公文)
承上,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詳參附件教育部111.11.22公文)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詳參附件教育部111.11.22公文)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若未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四、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詳參附件教育部107.5.1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