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3年11月11日師資培育中心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基本申請資格(第5點第1項):
具本校正式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受領獎學金期間不得為預修生、海外交換生、休學生、保留學籍生、延畢生、畢業生、退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或已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
申請時已修畢本中心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至少4學分。
(二)調整甄審項目及錄取方式(第7點第1項及第2項):
甄審項目:
學業成績表現。
適性測驗。
錄取方式:
至申請時之前一學期止在校各學期教育專業課程成績轉換為T分數,擇優錄取。
為甄審實際需要,除依本獎學金名額提出錄取生名單外,得擇優列備取生。全案提本中心會議審議確認正(備)取生名單,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三)調整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應盡之義務(第11點):
應修習本中心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每學期至少4學分。
參加本中心所指定之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惟受領獎學金學生為大學四年級者,應至少通過一項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之檢測。
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或活動達本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學習扶助,每學期至少36小時。
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發表等或經本中心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參與至少一次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