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有關本校中等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除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外)是否得抵認為系外選修學分

一、本校中等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中,除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外,其餘22學分得抵認為系外選修學分,惟是否予以採認,仍尊重各培育學系所專業判斷,由各系所自行訂定認定標準。
本校培育系所回覆可將教育專業課程(不含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課程)納入系外選修學分之系所,略述如下:
(一)台灣文學系、經濟學系、物理學系與政治學系可抵認22學分(大學部);
(二)法律學系可抵認16學分(大學部);
(三)資訊工程學系可抵認21學分(大學部);
(四)地球科學系可抵認12學分(大學部);
(五)生命科學系可抵認20學分(大學部)。

二、本中心爰依教育部指示,於開學後召開本中心會議研議師資生適用學年度,並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決議:以現階段之大學部在學師資生皆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