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與教學
依據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9條第1項,實際修課須達4學期。
02.適用版本
(1)以成為師資生時,當時規定版本為主。例:103年8月成為師資生,以103年8月前正式核定且距離最近的版本為準。
(2)師資生可選擇採用最新版本,但未事先聲明者一律採用成為師資生時適用版本,不得異議。有意採認新版本,可至師培中心申請異動採認版本。
(3)教育專業課程—未依版本表列科目修課,不採計學分。
(4)教育專門課程—未依版本表列科目修課,若有爭議請自行負責。
03.修課順序
(1)已修畢或正修習「教育基礎課程」4學分及「教育方法課程」6學分共10學分,且成為師資生實際修課第3學期起,始得修習「分科教材教法」。
(2)修畢「分科教材教法」者,始得修習「分科教學實習」。
(3)所修習之「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需與擬任教科別一致。
04.每學期修課上限
(1)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不得超過8學分,如該學期修習3學分課程者得以9學分為上限。
(2)且應符合本校學則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之規定。
05.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採計
(1)以採認10年內修習者為限。
(2)教育專業課程超過10年不得採計。
(3)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於每學年第1學期公告辦理1次。
(4)該年度考(轉)入本校之師資生適用。
※申請表:中心網頁-下載表格-課程與教學(1-1)。
06.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資格
身 分 條 件 |
抵免學分 |
修業期程 |
本校師資生應屆考取本校研究所,將師資生資格移轉至研究所者 |
經審核通過可全數抵免 |
至少兩年,實際修課四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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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師資生因故放棄師資生資格,且所修學分未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次經本校甄選成為師資生者 |
至少兩年,實際修課四學期。 自再次通過本校甄選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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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師培大學相同類科師資生因學籍移轉或應屆錄取本校研究所,依規定經審查獲准將師資生資格轉入本校 |
13學分為上限 |
至少兩年,實際修課四學期。 原校修習期程可併入計算。 |
曾在他校修習與本校相關類科之師資生,通過本校甄選且取得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 |
至少兩年,實際修課四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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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他校修習(畢)與本校不同類科之師資生,通過本校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8學分為上限 |
至少兩年,實際修課四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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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任一類科教師證書,通過本校師資生甄選者 |
13學分為上限 |
應達一年,實際修課達二學期。 |
98年後,本校曾預修教育學程學分者 |
6學分為上限 |
應逾一年以上,實際修課達三學期。 |
07.專門課程學分修讀、採計
(1)依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採計。
(2)課名完全一致且修讀取得學分大於或等於學分一覽表上科目學分數始得採計。
(3)課名未完全一致,一律須提供授課大綱經專業審核。審核通過始可採認學分。
(4)專門課程超過10年得提供10年內相關工作服務證明、學業證明或專業證照申請「採認專門課程學分審核」。
08.專門課程學分預採認
(1)每學年第1學期公告辦理1次。僅受理轉入師資生及研究生資格之新進師資生辦理。
(2)非預採認辦理期間或成為本校師資生後所修學分,概不受理。
※申請表:中心網頁-下載表格-課程與教學(2-1)。
09.校際選課(跨校)
(1)本校生
a)本校當學期未開之教育專業課程,始可申請跨校選課。
b)跨校選修之教育專業課程,採認以6學分為上限(跨校修課採認總學分以6學分為上限,非每學期可採認6學分)。
※申請表:本校課務組網頁-表單下載-校際選課-本校生校際選課申請表。
※本校校際選課申請完備後,至他校依其校際選課時程及規定辦理申請及選課。
(2)外校生
a)外校師資生欲選修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先確認其修讀中等教育學程。
b)跨校選修之學分採計標準應依師資生學籍所在學校之規定辦理。
※非成大學生校際選課申請系統:http://140.116.165.53/~ins/signup/index.php?u=a
※先在原校提出跨校選課申請,經原校同意後,始可至本校提出申請。
※經本校開課教師同意修課並於外校生校際選課申請表簽名後,再送至師培中心核章。之後依據申請表所列單位依次簽核後,始完成申辦及選課程序。
※學分費繳納請洽本校出納組。
10.教育學程課程預修規定
(1)本校非師資生欲先修教育學程可於每學期開學期間填具預修申請書後向中心提出申請。
(2)僅得預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選修課程」,並可於正式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辦理學分抵免。最高可抵免6學分。
(3)預修學分若未於成為師資生後辦理抵免,可作為一般修課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4)預修申請每學期辦理1次。受理期程於每學期開學前1周於中心網頁公告。
(5)通過預修申請者,才受理特殊因素選課申請。(曾取得預修申請通過者,可免再申辦)
※預修申請書:中心網頁-下載表格-課程與教學(1-4)。
11.課程加簽(特殊因素選課)
1)每學期辦理1次。受理期程於每學期開學前1周於中心網頁公告。
2)課程加簽需符合修課上限規定。
※申請書:中心網頁-下載表格-課程與教學(1-3)。
12.教育學程學分費
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之學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收費標準。
13.師資生資格轉出
(1)資格移轉申辦期限於每年八月底前截止。
(2) 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且經轉出與轉入兩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辦理。
(3)他校受理後,通知師資生依他校規定辦理資格轉出程序。
※申請表:中心網頁-下載表格-課程與教學(7-3)。
14.師資生資格轉入
(1)資格移轉申辦期限於每年八月底前截止。
(2) 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且經轉出與轉入兩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辦理。
(3)應檢附相關資料,經本校書面審查及面試通過後得將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轉入本校。
(4)得依本中心規定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學分抵免,並應依規定修滿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經通知後,填具申請表於面試前繳交。
※申請表:中心網頁-下載表格-課程與教學(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