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科、加另一類科【第2張以上教師證書】
項目 |
加科 |
加另一類科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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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本校師資生或本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學員,修畢第二或以上中等學校任教學科專門課程。 二、他校師資生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修讀學位,修畢第二或以上中等學校任教學科專門課程。 ※依現行法令得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
已具備另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經考取本校中等學程資格後,修畢本校中等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含服務學習及實地學習54小時)及專門課程者。 ※依現行法令得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
認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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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僅受理加科本校有培育之中等學校科別。 三、適用版本: (1) 開始修習前向師培中心提出申請修習第二專長,以申請當時本校最新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認定。
(2) 如未事先申請,爾後辦理加科登記,以辦理當下本校最新之專門課程一覽表認定。 四、採認年限: (1) 以申請時10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 (2) 惟考量申請者相關教學及業界服務經驗、繼續進修相關學科領域知識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由本中心及相關認證系所專業審查予以認定,不受上開採證年限限制。 ※ 若經本中心及負責系所審查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且未超過四分之一者,得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並應於2年內完成補修及專門課程認定。 |
一、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及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以取得師資生資格當年度適用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版本認定。 三、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
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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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5月1日至8月底前。 第二學期:1月1日至3月底前。 |
第一學期:5月1日至8月底前。 第二學期:1月1日至3月底前。 |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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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齊以下表件,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2)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影本 (3A) 專門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
(3B)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含公文)
※ 3A、3B請至 主選單→課程資訊 下載
※ 課程名稱如有不同,請檢附二者(校)課程大綱
※ 專門課程學分如有超過10年,請另檢附「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超過10年採認表」 (4) 本校或他校歷年成績單 正本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 影本 (6) 繳費收據(學分認證手續費200元) (7) 其他 如:英文科請檢附CEFR B2級以上英文檢定合格證明文件 影本(含聽、說、讀、寫4項)。
如:國中綜合活動輔導專長請檢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教育學分)證明書。 |
二、檢齊以下表件,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2) 另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影本 (3A)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
(3B)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含公文)
※ 下載路徑:課程資訊→選成為本校師資生之學年度 (4A) 專門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
(4B)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含公文)
※ 下載路徑:課程資訊→修課規劃→選成為本校師資生之學年度
※ 課程名稱如有不同,請檢附二者(校)課程大綱
※ 專門課程學分如有超過10年,請另檢附「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超過10年採認表」 (5) 本校或他校歷年成績單 正本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 影本 (7) 繳費收據(學分認證手續費200元) (8) 其他 如:英文科請檢附CEF B2級以上英文檢定合格證明文件 影本(含聽、說、讀、寫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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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二、審查流程:校內審核及送件教育部(35個工作天(不含假日))→教育部審核(28個工作天(不含假日))→教師證寄本校。 三、取件方式:親領或郵寄(請附至少A4大小之回郵信封,並貼足36元郵票,如需資料夾裝請貼足44元郵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