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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學分認定標準,採下列方式擇一認定:
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該年度
適用之版本
最新版本
但不得以通過教育學程甄選時適用版本前之版本認定。
※
102學年度(含)以後
之師資生,
每
學期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最多採計8學分(含跨校選課學分)
。
※
有關
107學年度(含)以前及108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111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10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9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8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7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6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5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4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3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102學年度師資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