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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認定標準,採下列方式擇一認定:

  1. 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該年度適用之版本
  2. 最新版本

但不得以通過教育學程甄選時適用版本前之版本認定。

102學年度(含)以後之師資生,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最多採計8學分(含跨校選課學分)

專門課程修課提醒:專門課程由各科培育系所規劃安排,請務必留意系所開課頻率並妥善規劃。

有關107學年度(含)以前及108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