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有關本校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巡迴輔導(非教學實習課程之見習參訪),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每位實習學生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支給差旅費。」之規定辦理。
差假、交通補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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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輔導地點位於原台南縣,依本校「教職員差假補充」規定:「本校員工至七股、西港、安定、新市、新化、關廟、茄定等地(含以上各地)以外地區處理公務者,得報出差並支領差旅費。」未超過上述地區,如歸仁、仁德、永康等區,恕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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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到校巡迴輔導前,請逕至本校行政e化系統/差勤系統申請出差。輔導結束後請至前述系統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併附「巡迴輔導紀錄表」送本中心辦理核銷。
- 假 別:出差
- 事 由:前往○○○學校實施教育實習巡迴輔導。
- 會計編號:(請洽師培中心教育實習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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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兼任教師】到校巡迴輔導前,請事先填寫「兼任教師請假單」。輔導結束後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併附「巡迴輔導紀錄表」送本中心辦理核銷。
表單下載
- 教育實習巡迴輔導紀錄表
- 教學演示評量表(格式供參,得依實際情形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