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具106學年度(含)以前師資生資格,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相關權益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提醒具本校師資生資格者,請留意相關規定及過渡期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詳情請參閱「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網頁說明 ⇒ https://cte-acad.ncku.edu.tw/p/404-1215-262041.php?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