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新制變革說明

【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111.11.24更新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為 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 舊制(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 新制(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適用情形如下: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詳參附件教育部110.5.4公文)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詳參附件教育部109.9.21公文109.9.24公文)

  • 承上,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詳參附件教育部111.11.22公文)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詳參附件教育部111.11.22公文)

  •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若未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四、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詳參附件教育部107.5.1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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