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5.23更新】教育專業課程修課新規定!(105、106師資生)
※105學年度起至107學年度,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 適用對象:105學年起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小學、中等及特教師資類科師資生。
- 規定: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至少各1學分以上。
- 採認辦法:
(一)105學年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1. 修習之「教育議題專題」已納入「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105學年師資生於106學年起修習「教育議題專題」者,即可不必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已於105學年選修「教育議題專題」者,請考慮其他修課方式以符合規定)。 |
2. 選修本校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各1學分)」課程並成績及格。[註1] |
3. 跨校選修「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擬於107學年度第1學期實習者,若本學期所修課程與中心開授之「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課程衝堂,可申請校際選課(須檢附成績單)。 |
4. 參加教育部「職業教育與訓練課程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註2] ※此學分證明僅作為符合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證明,不另採計為教育專業學分。 |
5. 參加教育部「職業教育與訓練線上課程」並申請採認。 ※線上課程之下載網址:https://goo.gl/WkzodY ※採認申請表如附件。若經同意採認,僅作為符合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證明,不 另採計為教育專業學分。 |
6. 修習「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申請採認。[註3] ※採認申請表如附件。若經同意採認,僅作為符合修畢「生涯規劃」證明,不 另採計為教育專業學分。 |
(二)106學年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1. 選修本校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各1學分)」課程並成績及格。[註1] |
2. 跨校選修「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
3. 參加教育部「職業教育與訓練課程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註2] ※此學分證明僅作為符合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證明,不另採計為教育專業學分。 |
備註:
1. 本校「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各1學分)」須一併修習,於106學年第2學期開課,107學年度起至109學年度原則上於上學期開課。其修習學分可採計為教育專業學分數。
2.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訓練課程學分班」免交學分費,詳細開班事宜:https://goo.gl/7huCq6
3. 是否為「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交由審核人員審核。請同學申請採認時務必檢附授課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