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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者,實習學生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0,000元,至多支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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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獎助金由本校統一造冊核發,實習學生無須提出任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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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獎助金以補助一次為限。實習當月份請假(含曠職、不含公假)超過10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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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實習者,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繼續受領未領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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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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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與本項「教育實習獎助金」同時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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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要點】獲補助之「國外教育實習生活費」,不得與本「教育實習獎助金」重複支領,僅得依實際執行情形擇一受領。(教育部111.3.17臺教師(二)字第11100264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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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核發方式:逐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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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元,至多支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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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助學金,由本校統一造冊核發,實習學生無須提出任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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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助學金以補助一次為限。實習當月份請假(含曠職、不含公假)超過10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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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實習者,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繼續受領未領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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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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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核發方式:逐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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